导读近日,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家单位经过多次会商,联合会签了《关于依法严惩嘉陵江流域非法
为依法严惩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相关刑事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近日,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家单位经过多次会商,联合会签了《关于依法严惩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相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办理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基本原则。要求全市办理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案件坚持“统一司法标准、突出打击重点、坚持综合治理”三原则,从快从严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绝户网”非法捕捞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意见》对办理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相关问题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针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重点保护水生野生生物”“水产品价值”等办案中常见问题的认定作出了规范,为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指引。

《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处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相关犯罪。对具有“使用‘毒、炸’和大型电鱼设备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的”“使用绝户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且捕有渔获物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有罪不起诉。对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或生态修复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对关联犯罪的认定、案件管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案渔获物的处置等问题予以了明确。《意见》的出台,保障了全市执法、司法机关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合力依法严惩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确保办理相关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

“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嘉陵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使用“毒、炸”和大型电鱼设备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的;
(2)使用绝户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且捕有渔获物的;
(3)多人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捕捞的;
(4)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6)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
(7)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或生态修复责任的;
(8)具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出处:中国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