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布长江禁渔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2020-09-23 11:08
发布者:王熙
导读自江苏省开展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组建专班、创新机制,紧紧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的“四无”目标,按照“五个严格”要求(严格市场准入
自江苏省开展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组建专班、创新机制,紧紧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的“四无”目标,按照“五个严格”要求(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市场检查、严格网络监管、严格广告监管、严格稽查执法),紧扣需求方和供给侧的买卖“两端”,全省“一盘棋”,有声有色开展专项行动,迅速斩断销售产业链,有效实现不买、不食、不捕、不售的“四不效果”。亮点一:大力宣传引导,查办特色个案
第一时间组织发动,在全省农(集)贸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同时,多渠道开展宣传,强化对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引导。
案例1:南京市溧水区自动售货机里有“长江大白鱼”。根据举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阳街道荣昌花园小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自动售货机存放有标识为“长江大白鱼”的鱼类制品5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扣押5袋涉案产品。目前,因该自动售货机的经营者注册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长江大白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淮安市金湖县,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分别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亮点二:线上线下结合,立体网络监管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禁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监管的函》,要求各地大力开展网络监测,落实电商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同时,以网络监管引导执法办案,以“互联网+监管”模式,线上监管与线下核查密切结合,强化线上餐饮类APP排查,对发现问题的商家组织线下现场检查,全面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违法线索发现、收集、甄别、追溯及处置能力,推进线上线下立体式排查整治。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共监测网络经营主体26.39万家,其中监测电商平台2112个次,对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113个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545条。
案例2: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监测发现某餐馆售卖“江团鱼”案。8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平台监测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馆在大众点评上有“江团鱼”菜品,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现场菜单不仅有“江团鱼”字样,后厨也有江团鱼活体,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查办中。
亮点三:全面细致排查,严打违法广告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做好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广告的监测,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广告,全面净化水产品广告市场环境。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全省累计监测广告1441163条次,其中传统媒体广告712546条次,户外广告38128条次,互联网广告690489条次,共发现相关违法广告459条次,立案调查处理62件。
案例3:扬州市江都区某酒店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2020年8月7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某酒店在“美团APP”上发布的“八菜一汤”套餐中某个具体菜名涉及“红烧江鲜”字样,该菜名夹杂在“八菜一汤”中并不显眼,容易被忽略。执法人员随即对酒店后厨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江鲜”类食材。经核查,当事人为招揽顾客,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委托朋友制作了菜单相关内容,但其实际使用的是农贸市场采购的养殖水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亮点四:善用电子取证,高效查处案件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电子数据采集、财务数据分析,不断探索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案源筛查、数据比对、区域研判等方面,运用到证据固定、信息追溯等环节,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综合效能。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某商业综合体、水产批发市场
案例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电子取证手段查获特大“涉渔”虚假宣传案。2020年7月14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根据掌握的涉案线索,对某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鱼槽内现场查获标称“中华鲟”的淡水鱼6条,标称“长江鮰鱼”的淡水鱼72条,另有2个空鱼槽分别标有“长江白鮰鱼”“野生鮰鱼”字样。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采集固定并对财务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初步查实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销售上述4种淡水鱼的经营额达384万余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确认,标称“中华鲟”的淡水鱼实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标称“长江鮰鱼”的淡水鱼实为“斑点叉尾鮰(又称美洲鲇)”。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以“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冒充“中华鲟”、以“斑点叉尾鮰(又称美洲鲇)”冒充“长江鮰鱼”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案挂牌督办,案件目前正在调查处理。
亮点五:借助部门合力,深挖案源线索
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渔政、商务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交流协作、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等制度,健全非法渔获物、禁用工具和方法等违法犯罪证据鉴定体系,建立疑难案件会商研究机制,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禁’退,保护长江。”
案例5: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行政与司法合作,依据检察院建议书发掘销售“长江白鱼”案。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售”专项行动中,接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钟楼区某冷冻食品批发部在淘宝某网店销售“长江白鱼”。据核查,该淘宝网店“长江白鱼”产品上架时间为2020年3月,但该店从未采购过“长江白鱼”,网店的销售记录也为0,“长江白鱼”的照片是在常州某批发市场内拍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长江白鱼”的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详细核查,现场未发现“长江白鱼”。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并向涉案“长江白鱼”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做进一步调查。
亮点六:精准突袭夜查,持续高压打击
部署开展夜查行动,对通过初步摸排确定的重点检查区域和对象精准突袭,突击检查餐饮场所江鲜禁售情况。截至9月11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开展执法联动2908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数量20.04万家次。
案例6:无锡江阴突击检查发现涉嫌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问题菜单。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时,在某菜馆内现场查获白鱼段20斤、小鲫鱼1盆、杂鱼1盆、小刀鱼1盆;同时,现场发现写有“清蒸长江白鱼”“清蒸长江鲈鱼”字样的菜单一本。该商户无法提供相关鱼类的人工繁育证明、销售专用标识、进货采购凭证及票据,执法人员对涉案鱼类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续,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将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对查获的涉案鱼类进行品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同时,对餐饮商户冒充“长江白鱼”“长江鲈鱼”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亮点七:讲求执法实效,彰显江苏智慧
江苏在开展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动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江苏“智慧”的执法方式,对活体涉案渔获物以“放生”的中性方式处理,成本低、效果好。
案例7:南通如皋市联合检查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江胭脂鱼。2020年6月3日,在市局与公安局的联合检查中,发现如皋市下原镇邹某经营的酒店内鱼缸内发现一条活鱼,经辨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江胭脂鱼。如皋局及时立案调查,迅速查清违法事实,查明案涉胭脂鱼系该酒店经营者邹某自南通某市场以170元的价格购进,用于餐饮食材供顾客挑选食用。2020年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6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胭脂鱼及时交由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保护并放生。
亮点八:暗访督查问效,巩固行动成果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对禁捕退捕工作的指导,在案件定性、处罚尺度、经验复制等方面为基层提供政策依据和沟通平台。同时,将督查考核与问效问责贯穿禁捕退捕工作全过程,适时釆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基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带队对无锡、泰州等4个市开展现场督查,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开展督查37次,有效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案例8:南通某土菜馆涉嫌虚假宣传案。2020年7月23日,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暗访发现,辖区竹行街道某土菜馆的门头招牌上含有“江海鲜”字样,且三份《点菜单》中含有名为“江杂”的菜品。当事人表示,该土菜馆并无长江渔获物销售,也不提供“江鲜”“江杂”菜品。当事人从事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亮点九:区域联动共享,创新协作机制
8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携手上海、浙江、安徽市场监管局召开执法协作会议,建立了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信息互通、线索互享、疑难互商、协查互助的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享网络监测案件线索
案例9: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享网络监测案件线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的使用“长江鱼”字样的商品信息数据,江苏省局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对数据内容进行了核查检查。经查看,6条商品信息数据中1条数据链接已失效,2条数据涉及商品已下架,3条数据涉及商品信息“鲥鱼”暂无明显违法行为。
亮点十:畅通投举渠道,构建长效机制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在省12315热线平台对“长江禁渔”投诉举报进行标注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举报受理工作。明确在江苏省12315平台中增设“长江禁渔”关键词,要求各地在收到反映市场主体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或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发布有关违法违规广告等方面投诉举报后,做好信息登记,采集详细信息,强化跟踪督办和数据统计查询,及时受理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违法线索,优先处理、迅速处置。
案例10:扬州市广陵区某水产行涉嫌虚假宣传案。2020年7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线索称市场内有人兜售江蟹。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螃蟹区兜售螃蟹,其在制作的产品信息牌上标注了“正宗江蟹”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螃蟹系当事人于当日凌晨从扬州大桥水产品批发购进32元(6元/斤)的高邮湖蟹,平均分装于9个网兜内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并在湖蟹待售区宣传产品信息为“正宗江蟹”,售价5元/袋。截至当日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螃蟹尚未形成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迅速处置涉及“禁渔令”案件线索工作要求,立案进行调查,并于7月28日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出处: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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