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延长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等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文章来源:
2020-09-17 14:23
发布者:何龙东
导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对此高度重视,全国渔船分级分类分区管

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为统筹兼顾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规范管理以及渔民利益保护,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延长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延长海洋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等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通知》明确延期办理时限与延期办理范围。
一、关于延期办理时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海洋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的,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失效或被注销后未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的,相关船舶所有人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将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
二、关于延期办理范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第一条所列问题的,不适用第一条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条款处理。本次渔船核查中发现的“有证无船”“僵尸船”等,参照本条执行。
《通知》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即日起,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结合渔船普查工作,对辖区内渔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针对第一条所列问题渔船,要及时通知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要通知到港、到村、到人,做到不落一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于因通知、宣传不到位导致未及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给渔民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出处: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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