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进口畜禽肉类食品须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文章来源:
2020-08-03 10:03
发布者:陈阳东
导读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为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指导,提出进口畜禽肉类食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指导,提出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指南》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一)在组织保障和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工作。
(二)在人员管控方面,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加强职工日常健康监测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三)在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管控方面,要做好禽畜肉类的源头管控,加强通风换气,落实饲养车间、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冷库、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要求,同时做好会议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区域防控工作。要开展环境样品的定期核酸监测。
《指南》明确,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
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做好畜禽肉类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四)在个体防护方面,要针对检验检疫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分割加工人员、副产品处理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及外围工作人员的岗位工种需求配备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五)在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方面,对出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和异常状况员工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指南》要求,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关于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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