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法律文件,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
2020-08-01 10:06
发布者:张俊东
导读7月30日,由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采用“电毒炸
7月30日,由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采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方式非法捕捞,将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或是两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等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外,采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6条、第117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其中包括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绝户网”、吸螺机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捞,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
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等7种情形。
为了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网络,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
江苏省将行为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组织化程度等情形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因素,依法惩处非法捕捞共同犯罪行为。(出处: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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