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28日,织金法院在熊家场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贵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左某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由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
 7月28日,织金法院在熊家场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贵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左某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由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购买鱼苗共计5000尾在河内增值放流和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6日15时许(正值当前禁渔期),贺某贵伙同左某华使用电鱼机在织金县熊家场镇某某村的河内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两被告人非法捕捞的12条小鱼,12条鱼于当晚全部死亡。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购买草鱼、白鲢、花鲢鱼共计5000尾鱼苗进行增值放流和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因被告人贺某贵、左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织金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手段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出处:毕节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