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信宜一男童不幸在鱼塘溺亡,鱼塘承包人被起诉,最后赔了八万多
文章来源:
2020-07-14 12:13
发布者:陈夕华
导读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力的父母和鱼塘
男童鱼塘溺亡
法院判决监护人与管理人担责
家住信宜市的男童小力在鱼塘边玩耍,不幸溺亡。小力的父母将鱼塘承包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力的父母和鱼塘管理人对小力溺亡承担80%和20%的责任。
案件回放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颜某文在其房屋的前面有一个长约5.45米,宽约8.23米、深约1.4米的鱼塘,鱼塘边设置有一个铁丝围栏,围栏上还有一个铁丝门。2019年11月的某日上午9时,颜某梅来到颜某文屋旁的一水龙头处宰鸭,儿子小力在母亲颜某梅身边玩耍。期间,村民谭某见到小力走离颜某梅独自玩耍,便提醒颜某梅要照看好儿子。颜某梅将小力抱回原处,让他在一旁看杀鸭。过了一段时间后,小力又离开了母亲,掉进鱼塘溺亡。事发后,小力的父母认为颜某文对鱼塘管理不善导致其儿子溺水死亡,多次向其索赔遭拒后,将颜某文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颜某文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5.46915万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两原告作为小力的父母,对1岁多的儿子疏于管理,原告颜某梅在他人告诫下仍任由儿子独自活动,导致其溺亡,对损害的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颜某文在距村道十多米的地方挖建鱼塘,该鱼塘虽然不属公众活动场所,但由于其距离村民居住的地方较近,村民会经常在其附近活动,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虽然在鱼塘旁边设置了铁丝围栏,但围栏中的铁丝门只用一个小铁勾虚扣住,致使人员容易出入该鱼塘,存在管理过失,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两原告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颜某文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为428044.3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颜某文赔付85608.86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针对夏天高发的未成年人安全事故,承办该案的法官黄晓建议:未成年人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妥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意外损害事故发生。外出游玩时,保护、照顾低龄未成年人。其次,要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外出活动。鱼塘承包人、管理人在养殖管理期间,应当在鱼塘周围安排专人看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小提示:
学生家长要提高孩子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看管职责。
学生离校期间家长(监护人)要加强看护,坚决制止学生到危险水域下水游泳的行为。对水域较多的地区,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形成联防联治的局面,确保学生安全。
不在无安全设施的水域玩耍
孩子在无安全设施的水域玩耍、打闹,容易不经意间造成伙伴或自身滑入水中,安全系数极低。因而在这样的水边停留,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可为了娱乐,而失掉自我保护的意识。
不私自外出游泳,结伴而行一定要确保有会水的大人带领
不能擅自一人出去游泳,需要在熟悉水性的人带领下进行游泳,以便相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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